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3号)以及《山东华宇工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大学生创业管理,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扶持大学生进行创业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及职责
第一条 项目孵化的管理
项目孵化由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条 孵化服务中心的职责
1.负责制定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的相关制度;
2.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项目遴选工作;
3.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开展创业培训;
4.协助项目团队争取校内外对项目的各项政策扶持;
5.负责对孵化项目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
6.协助孵化项目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
7.协助项目团队对孵化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章 孵化项目遴选
孵化项目须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孵化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孵化项目遴选条件:
1.孵化项目原则上应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项目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拥有一定的实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我校在校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4.项目团队应有所必需的运营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5.见习创业公司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创新创业学院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独立法人公司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孵化项目申报程序
1.符合孵化条件的创业项目,提交申请材料;
独立法人公司提供的材料有:《项目孵化申请书》、创业计划书、企业章程等相关制度、法人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见习创业公司提供的材料有:《项目孵化申请书》、创业计划书、创业公司相关制度、创业公司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创新创业学院初步审查、专家组评议审批;
3.通过审批的项目与创新创业学院签署《项目孵化协议》;
4.项目孵化。
第三章 孵化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孵化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对孵化项目进行以下管理:
1.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孵化项目批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创新创业学院签署《项目孵化协议》。根据申请书和协议书,认真编写“山东华宇工学院孵化项目经营计划表”,报送创新创业学院审查备案,并作为孵化项目考核和评估的依据;
2.学校创新创业学院对孵化项目的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对发展成熟的见习创业公司支持并协助其到工商部门注册公司、进行市场运作;
3.项目孵化期限为2-3年,期满后须自主经营。对季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期满考核为优秀的项目优先推荐到德州市创业项目孵化基地继续孵化;
4.项目孵化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项目负责人、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5.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孵化。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6.孵化项目每个季度及年度须撰写“孵化项目季度、年度经营报告”。“季度经营报告”于下一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学校创新创业学院。
第七条 项目团队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项目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项目场地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项目团队应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4.项目团队应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5.项目团队应严格遵守项目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
6.项目团队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项目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7.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优惠政策
1.初创扶持。孵化服务中心协调校内外相关资源,对孵化项目在政策、设备、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予以支持;
2.融资扶持。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引入国家、省、市及企业对创业项目的支持资金,力所能及地为孵化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3.场地支持。项目经营场所原则上由项目团队无偿使用;
4.特殊帮扶政策。创新创业学院针对高新、专利技术项目进行特殊政策支持,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及资金支持申请。
第五章 孵化项目的考核与评估
第九条 孵化项目的考核
项目立项后,孵化服务中心对孵化项目进行季度、年度评估考核。
第十条 评估考核程序
1.季度评估考核
孵化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团队审阅项目季度经营报告,对孵化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2.年度评估考核程序
孵化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团队依据《孵化项目评估考核标准》对孵化项目进行考核。
(1)孵化服务中心书面通知项目团队;
(2)项目团队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孵化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团队对孵化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4)专家团队根据《孵化项目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
(5)评估考核结果及发展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团队。
第十一条 评估考核结果
季度评估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年度内两个及以上季度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年度评估考核直接记为“不合格”。
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5—100分(含85分)为优秀,60—84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孵化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
(1)孵化项目立项后,团队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场室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项目团队未能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的项目;
(3)项目孵化过程中团队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孵化项目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项目经营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孵化项目的退出
第十二条 项目孵化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可推荐其至校外创业基地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 孵化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孵化中心场室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孵化项目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将发放《退出通知书》,办理退出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华宇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申请表
2.山东华宇工学院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协议
3.山东华宇工学院创业计划书
4.山东华宇工学院创新创业孵化项目评估考核标准
山东华宇工学院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山东华宇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申请表.doc
附件2:山东华宇工学院创新创业项目孵化协议.doc
附件3:创业计划书.docx
附件4:山东华宇工学院创新创业孵化项目评估考核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