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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发布日期:2019-04-30    点击:

《德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德人组发〔2016〕6号)实施以来,导向鲜明、成效显著,吸引了一大批高素质大学生来我市就业创业。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申报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现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一、关于择业期的界定

择业期是指大学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毕业日期以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或报到证登记日期中较晚的月份为准。

二、关于就业创业时间的界定

就业时间,以首次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月份为准;补缴养老保险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自主创业时间,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月份为准。

就业创业时间,均应在2015年11月(含)之后。

三、关于企业性质的界定

补贴对象所在企业,须在我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正常经营、在我市依法纳税。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人员,不享受补贴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首次申报生活、房租补贴,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费发票等;补贴时限内,需按要求提供完税证明、购票记录等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关材料。

四、关于补贴时限的界定

补贴时限自通过审核之月起,累计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60个月);期间,断档期计入补贴时限。

补贴时限内,补贴对象离职到德州市内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但需以新工作单位重新申请。

补贴时限内,补贴对象在职攻读非全日制学历学位,期间可继续享受补贴。

补贴时限内,补贴对象离职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期间可申请暂停发放补贴,暂停期间不计入补贴时限;取得更高学历学位回德州工作后,可按最高学历学位重新申请,享受相应补贴,累计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60个月)。

五、关于严肃申报纪律

对补贴对象从企业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在补贴对象离职后1个月内向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对创业失败或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补贴对象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追回已发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说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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